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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药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06 12:49:48 来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保荐机

构”)作为正在履行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药玻”、“上

市公司”、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对公司进行

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李建、陈淑绵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李建

(五)现场检查手段

露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

司其他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

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通过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并核

查公司资金往来的账务情况等。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

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大额募集资

金支付凭证,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公

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

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

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

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

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采购销售合同

等,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在本持续督导期内,山东药玻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

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行良

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

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山东药玻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山东药玻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中信证券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内,山东药玻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

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山东药玻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公司将持续关注山东药玻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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