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野泳跳水不慎撞伤儿童,竟被索赔28万余元,法院判了!
高温季节
一些野外河道吸引了不少人前去玩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实际上
野外游泳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极易造成人身损害
近日
一男子在野外游泳时
不慎砸伤一名儿童
双方后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并闹上了法院
浏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基 本 案 情
正值酷暑,12岁的小廖在奶奶的陪同下来到大围山镇上坪村栏木组自然河道内游泳。同时,蔡先生也在该河段游泳。为追求刺激,蔡先生决定从离水面较高处跳入水中,结果就在他起跳时,恰遇小廖在离水面较低的位置也往水面跳。结果在落水时,蔡先生腿部与小廖的头颈椎处相撞,造成小廖当场严重受伤。
事发后,蔡先生将小廖送往医院治疗,并向小廖赔偿了200元。小廖被医院诊查出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颈髓挫伤、椎体脱位等伤情,后被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因伤共花费治疗费用6.8万余元。
在事后的协商过程中,因蔡先生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小廖的奶奶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蔡先生赔偿人身损害医疗费、鉴定及检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 院 判 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本案原告小廖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当知道在自然河道游泳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但其监护人仍让其下河游泳,存在监护不力,且小廖在游泳时又未确保自身安全,是造成其自身受伤的重要原因,应当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此外,被告蔡先生在人员众多的自然河道中游泳,应当知道从高处跳入河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在未提醒和警示河道内游泳的其他人、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仍从高处跳入河中,是造成小廖受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原告小廖及其监护人、被告蔡先生在本案中责任大小,法院依法确定原告小廖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蔡先生承担5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小廖所受损失28万余元,由蔡先生赔偿14万余元,其余损失自担,蔡先生另赔偿小廖因构成九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 官 说 法
承办法官 马仲林
暑期正是野外游泳的高发时期,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安全,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每年夏季,因野外游泳造成的溺水、意外伤害事故令人惋惜,如何避免意外事故重演,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共同努力。
作为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和监护,严防到危险水域游泳、嬉水,避免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防溺水警示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属地乡镇街道也要加强对易溺水区域、易溺水时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完善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意外事故的发生。
此外,消暑要到正规的游泳馆等场所,不要去野外河道戏水,若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供稿:陈梓娴
(来源:浏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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